郭某与袁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郭伟 更新时间 : 2021-02-03 浏览量:637
原告:郭某某,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系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XX县。
被告:邢台市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XX区。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XX南路。
负责人:魏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案件概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袁某某、邢台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谭建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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